被执行人龙兴旺,男,1976年8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韦冈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兴旺履行支付货款26 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元、申请费30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龙兴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韦冈伯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兴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韦冈伯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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