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远科申请执行陈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40
申请执行人卢远科,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卢国祥,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陈正,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卢远科申请执行陈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2560元,承担受理费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正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卢远科申请执行陈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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