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忠兴,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普安县人,个体工商户,普安县楼下镇坡脚村4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仁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忠兴当场保证在2016年5月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保证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忠兴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民申830号案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322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
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根据再审的结果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宋臣江
二○一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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