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健,贵州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晓娜,贵州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独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旺。
申请执行人彭雪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购房保证金200 000元及支付保证金增值款69 999.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费39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彭雪梅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彭雪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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