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1586157—X。
法定代表人:梁如学,系该联社理事长。
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头桥。
被执行人韦沛利,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镇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沛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韦沛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沛利自接到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4月27日,以月利率9.48‰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至清偿日,以月利率14.22‰计算利息),支付申请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元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韦沛利偿还人民币6115元后,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沛利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人民币4109.8元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韦沛利在单位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3885元,提取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每月提取2500元,2018年1月提取1385元(待提取完本金后再提取利息)。
二、以上款项提取后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收款单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庆祥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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