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卢国祥,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陈正,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志康申请执行陈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1180元,承担受理费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正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志康申请执行陈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