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正祥,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彭柏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增刚申请执行胡正祥、彭柏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胡正祥、彭柏刚各自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胡增刚房屋损失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柏刚主动交纳法律文书款8000元,被执行人胡正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胡增刚申请执行胡正祥、彭柏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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