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忠,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德银与被执行人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4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5月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晴隆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有收入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晴隆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28000元。提取至晴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帐户23-937001040011095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支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德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谭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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