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翀,系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伟,系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贡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远灿,男,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远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远灿至今未履行(2015)晴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远灿在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人民币3253.0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谭国亚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