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尚朝海,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成国申请执行尚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尚朝海归还申请执行人朱成国借款利息11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朱成国申请执行尚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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