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晴隆县鸡场镇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晴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王锋申请执行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锋45439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锋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晴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王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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