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7:40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和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西苑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05194470-6。

法定代表人任宗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朝旭,,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洪新,男,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墨冲创业园,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611034573。

被执行人胡文琼,女,生于1967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墨冲创业园,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709124585。

被执行人陈长秀,男,生于1962年7月9日,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城关镇中华北路纪元小区五单元三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207090019。

被执行人赵红,女,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匀东镇茶场一中队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90815284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02058.74元、利息81135元、其他费用4000元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24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余款如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只要被执行人给付74242元。逾期,则从2016年8月1日起,以70000元作为基数,以月息2﹪计收利息至付清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军

审判员  赖 涛

审判员  唐忠忠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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