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南平,男。
谭言荣与王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言荣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约定的第三期款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王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谭言荣借款本金2万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3、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南平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南平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茂婵
审 判 员 田 勇
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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