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龙香,女,1996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三村同一组32号。
本案在执行丁祥州与王龙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根据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王龙香应履行的义务,即:1、返还丁祥州彩礼金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公告费180元,执行费125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龙香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宋臣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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