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祥州申请执行王龙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7:39
申请执行人:丁祥州,男,1996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兴仁县百德镇小川村小川组19号。

被执行人:王龙香,女,1996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三村同一组32号。

本案在执行丁祥州与王龙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根据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王龙香应履行的义务,即:1、返还丁祥州彩礼金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公告费180元,执行费125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龙香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宋臣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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