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杰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39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

负责人杨胜尧,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杰宾,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与赵杰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杰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杰宾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2677.49元及该借款2015年1月6日前的利息1864.31元和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申请执行费7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杰宾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赵杰宾以其住房公积金扣除部分借款,余款在2016年2月份之前偿还20000.00元、2016年4月1日前偿清全部借款。本院已提取赵杰宾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思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7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茂婵

审 判 员  田 勇

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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