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招向,男,1972年10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布依族,贵州省平坝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平坝县城关镇县府路106号。现住址不祥(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赵旭黔与罗招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招向应履行义务为:1、给付申请人赵旭黔80000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息偿还清止);2、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招向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现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宋臣江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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