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兰友平,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余正成与被执行人兰友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由被执行人兰友平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正成子女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共计6100元。因被执行人兰友平未主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正成申请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兰友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北门支行账户上有存款7721.78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兰友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北门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100元到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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