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黔038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 黔038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方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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