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晴隆县新华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衍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胡明发申请执行晴隆县新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晴隆县新华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账户的资金13996.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力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