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金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余略。
被执行人杨剑,其余略。
被执行人安龙县利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杨建武,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8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金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剑、安龙县利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金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剑、安龙县利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45850元及违约金54150元,并承担执行立案费14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龙县利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存款1014900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账户上(开户行: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韦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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