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系周国利之长子。
申请执行人:周某,系周国利之次子。
申请执行人:袁发祥,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穆贵容,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沈查,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执行周国利、周某某、周某、袁发祥、穆贵容与沈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宗会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8530.2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28元。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周国利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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