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颜克忠,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洪进,其余略。
被执行人李涛,其余略。
被执行人谢承翔,其余略。
被执行人颜克勇,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洪进、李涛、谢承翔、颜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由被执行人谢洪进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18555元(300000*24%*2-25445),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54元,执行立案费4400元,合计426809元。李涛、谢承翔、颜克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账户上有存款215309.25元;被执行人颜克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账户上有存款1109088.51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14000元到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二、划拨被执行人颜克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12809元到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安龙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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