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志翔。
被执行人吴航航。
本院在执行杨锐、许志翔申请执行吴航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8601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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