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湖东与颜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39
(2016)黔8601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向湖东。

委托代理人陈思。

被执行人颜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向湖东申请执行颜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湖东与被执行人颜晔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颜晔自签订调解协议当日支付向湖东8000元整,向湖东自愿放弃(2015)筑民一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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