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代秋进,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03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碧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代秋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碧涛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代秋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代秋进履行了案款30000元,尚欠案款100000元及执行费18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案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分期履行本案案款,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碧涛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碧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03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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