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勇, 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世敏,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正聪,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开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正聪、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正聪、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开进损失1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正聪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开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正聪、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王正聪、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尚欠案款122000元、执行费1730元,共计123730元。申请执行人王开进以被执行人王正聪、泸州山源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开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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