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兴杰,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执行人钟林,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坤霞,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哲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林、陈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林、陈坤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哲惠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钟林、陈坤霞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哲惠借款30000元,现尚欠案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申请执行人向哲惠与被执行人钟林、陈坤霞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哲惠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哲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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