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云德,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在执行吴树金与邹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云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6年8月9日,被执行人邹云德已履行了案款1000元,尚有案款4000元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邹云德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邹云德有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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