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汪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云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启忠,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个体户,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文兴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启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文兴典当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4元、保全费520元,并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李启忠已履行完本案的全部本金,目前尚欠本案及另案[即(2015)仁执恢字第00357号]利息共计6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利息部分已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文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文兴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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