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容与陈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38
申请执行人:宋大容,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租住中枢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执行人:陈宗会(又名陈宗慧),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在执行宋大容与陈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宗会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000元、从2014年11月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4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2016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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