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仁怀市茅台镇友鑫砂石厂、贵州省仁怀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泰酒业有限公司、秦书友、官昌勤、吴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38
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陈绣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仁怀市茅台镇友鑫砂石厂。住所地仁怀市。

负责人秦书平。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赖弟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吴开才。

被执行人秦书友,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官昌勤,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被执行人吴瑞,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仁怀市茅台镇友鑫砂石厂、贵州省仁怀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泰酒业有限公司、秦书友、官昌勤、吴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79642.50元以及本金3500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3775%加收50%罚息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8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书友已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6月1日前结清所有贷款,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秦书友达成还款协议,且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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