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从湘,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系王平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九重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
负责人:杨优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劳人仲字(2015)第212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九重天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九重天酒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平各项损失14167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8月3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仁劳人仲字(2015)第2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凭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二年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