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云正,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执行彭祥与蔡云正、王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案款,尚差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35,000.00元和诉讼费1,616.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蔡云正名下有一北京牌国产小型面包车,但使用年限较长,现有价值较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未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延期执行,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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