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光红,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光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克强货款435200元、案件受理费4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光红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克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光红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陈光红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克强货款435200元、案件受理费4349元、执行费6494元,共计446043元。申请执行人王克强以被执行人陈光红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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