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泽凤、王明庆,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蛟龙,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冯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蛟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灿货款159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蛟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蛟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蛟龙在本院的执行案件较多,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蛟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灿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蛟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蛟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冯灿案款1598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1元,共计16226元。申请执行人冯灿以被执行人李蛟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李蛟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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