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李开映,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执行黄小洪与李开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开映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诉讼费1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90元。被执行人李开映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也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嘉陵牌二手摩托车价值很小,经与申请人商议,暂未对该车进行处置;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开映有其他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李开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罚。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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