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兴高,男,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在执行晴隆县宇成广告公司申请执行周兴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周兴高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晴隆县宇成广告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晴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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