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庚琼,女,贵州省晴隆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启花,女,贵州省晴隆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金荣,男,贵州省晴隆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瑛,女,贵州省晴隆县人。
以上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滢,系张惠东之女。
申请执行人张滢,女,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周永兵,男,贵州省贞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登玉,系周永兵之父。
被执行人周登玉,男,贵州省贞丰县人
被执行人黄福兰,女,贵州省贞丰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 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张惠东、耿庚琼、张启花、张金荣、张瑛、张滢申请执行周永兵、周登玉、黄福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周永兵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周登玉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永兵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324执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四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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