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先华,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张肇凤,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顺涛申请执行黄先华、张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先华、张肇凤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费1059元,以上费用共计1083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黄先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团溪分理处有存款60000元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先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团溪分理处的存款60000元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县支行,帐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勋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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