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安民与杨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程安民,住长春市二道区。\r

被告:杨富,住长春市宽城区。\r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安民诉被告杨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安民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富的起诉。\r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

准许原告程安民撤回对被告杨富的起诉。\r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承担。\r

审 判 长  杜钦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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