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程安民,住长春市二道区。\r
被告:杨富,住长春市宽城区。\r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安民诉被告杨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安民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富的起诉。\r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
准许原告程安民撤回对被告杨富的起诉。\r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承担。\r
审 判 长 杜钦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