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二执字第1875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r
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乡企经济贸易总公司\r
法定代表人:王明新,经理。\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乡企经济贸易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
申请执行人郭志鹏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乡企经济贸易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r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
执行员 林晓波
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任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