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三初字第43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商城,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
负责人逄建强。
被告董春艳,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商城、被告董春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高 崇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