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36号
原告:薛泮孝,男,汉族,1948年3月19日生,工程师,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乐朝刚,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生,个体,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泮孝诉被告乐朝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泮孝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泮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陶祥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36号
原告:薛泮孝,男,汉族,1948年3月19日生,工程师,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乐朝刚,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生,个体,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泮孝诉被告乐朝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泮孝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泮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