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朝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冯国胜,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裴玉艳,女,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妍与被执行人裴玉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伟超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雷海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