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三初字第104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冬明,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天宇,长春市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冬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高 崇
人民陪审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宫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