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影频道与寰亚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颖飞,系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频道)因与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长影频道的委托代理人肖颖飞、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寰亚公司原审诉称:寰亚公司系知名电影作品《黑豹天下》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著作权。寰亚公司经查证发现,长影频道未经寰亚公司许可于2009年3月15日传播了寰亚公司依法享有广播权的电影作品《黑豹天下》,并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寰亚公司认为长影频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寰亚公司的著作权,给寰亚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长影频道立即停止侵权,且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在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寰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黑豹天下》;二、长影频道赔偿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三、长影频道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长影频道原审辩称:寰亚公司不是本案的著作权人,没有依法取得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影发行权和享有该电影作品的独占性广播权。首先,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寰亚公司提交的由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只能证明香港地区的影片出品公司是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不能证明寰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依法取得了该电影作品的发行权和独占性广播权。根据寰亚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寰亚公司不是国家版权局同意香港影业协会认证授权人主体资格的对象。根据《进口影片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第二条的规定,中国电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是国家唯一授权经营电影进口业务的公司,中影集团电影进出口分公司是具体承担该业务的法人主体。寰亚公司不具有发行进口电影业务的发行资质。其次,寰亚公司提交的证据《公证书》和《发行权证明书》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中国境内依法办理电影发行权和电影广播权的前期申请资料。寰亚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提交该资料,经批准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才能合法行使该电影作品的电视广播权。即使是涉案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或发行公司在大陆地区想获得该电影作品的发行权也必须经过上述流程才能在大陆地区行使电影作品的相关权利。寰亚公司没有进口电影的经营资质,也没有进口电影作品在大陆地区的发行资质,更没有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获取涉案电影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相关权利。因此寰亚公司没有依法取得涉案电影大陆地区的电影发行权和电视广播权。最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寰亚公司2009年3月15日监播到长影频道播放了涉案电影,2012年11月1日寰亚公司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寰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电影作品《黑豹天下》于1993年10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3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ESUN.COM LIMITED 与East Asia Films Distribution Limited 共同享有。ESUN.COM LIMITED于2008年5月6日确认自2005年1月1日后该电影作品在大陆地区著作权由East Asia Films Distribution Limited单独享有,ESUN.COM LIMITED不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之任何著作权。2008年5月6日寰亚公司获得确认书一份记载:East Asia Films Distribution Limited将电影作品《黑豹天下》于中国大陆地区之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授予寰亚公司,权利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East Asia Films Distribution Limited同时声明除寰亚公司及其书面确认的公司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者播映该电影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寰亚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电影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上述事实已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

为证明长影频道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寰亚公司向法庭提交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台节目播放监播报告。该报告称根据寰亚公司的委托,于2009年3月15日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长影频道长影电影频道播放电影《黑豹天下》的过程进行了监播,利用电脑接收电视信号,将电视台的播放过程保存为视频文件,并固定在附件封存的光盘中。监播报告得出结论为长影频道长影电影频道于2009年3月15日播放了电影《黑豹天下》。长影频道对曾于上述时间、频道播放电影《黑豹天下》无异议。

2011年3月8日,寰亚公司委托代理人以邮寄方式向长影频道送交了律师函,要求长影频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3年3月6日寰亚公司以长影频道侵害电影作品《黑豹天下》作品广播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黑豹天下》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电影作品,所谓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寰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获得该电影作品的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利。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寰亚公司有权针对他人侵犯涉案电影作品广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长影频道所属电影频道利用电视台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属于广播权所涵盖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2009年3月15日长影频道通过其所属的影视频道播放了涉案电影作品。长影频道在未经寰亚公司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寰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广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并结合寰亚公司诉讼主张,长影频道应就其实施的侵害电影作品广播权的行为向寰亚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寰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为长影频道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不能举证证明长影频道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符合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法院根据本案侵权的事实、作品类型、作品公映的档期情况、播出时间、节目覆盖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综合本案案情,寰亚公司索赔数额过高,对寰亚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寰亚公司于2011年3月8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2013年3月6日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寰亚公司享有广播权的电影作品《黑豹天下》;二、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寰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寰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长影频道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寰亚公司提交的由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并不能证明寰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依法取得了该电影作品的发行权和独占性广播权,故该公司不是本案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亦无损失可言。另外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寰亚公司称其于2009年3月15日监播到长影频道播放了涉案电影,但至2012年11月1日起诉,而长影频道并未收到寰亚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不存在时效中断,故此案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寰亚公司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

寰亚公司二审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二审法院驳回长影频道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涉案影片一经拍摄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的行使包括通过自己或授权他人行使以获利利益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著作权的行为等方式。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香港影业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认证工作。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寰亚公司提供的《发行权证明书》载明,其对电影《黑豹天下》享有在我国境内的电影、电视广播权及转授权、维权的权利,可以认定寰亚公司是涉案电影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长影频道提供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等只是规定了其引进电影播放电影的程序,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上诉主张寰亚公司不是本案涉案影片权利人同时也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经本院审查,寰亚公司于2009年3月15日监播到长影频道播放了涉案电影,于2011年3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长影频道送交了律师函,要求长影频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邮件于2011年3月11日妥投。上述证据在本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次审理时已经审查。寰亚公司向长影频道邮寄律师函的行为已经在合法期限之内导致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寰亚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长影频道关于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在此问题上以“寰亚公司于2011年3月8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为论述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但其判断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明明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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