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朝法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懋包装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青春
执行员 张 丹
执行员 雷海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