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2016-07-12 15: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颖飞,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频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寰亚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影频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颖飞,被上诉人中影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影寰亚公司原审诉称:中影寰亚公司系知名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著作权。经查证发现,长影频道公司未经其许可,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长影电影频道传播了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并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收益。中影寰亚公司认为长影频道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长影频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且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在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中影寰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2、长影频道公司赔偿中影寰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

长影频道公司原审答辩称:一、中影寰亚公司不是本案的著作权人,没有依法取得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影发行权和享有该电影作品的独占性广播权。一审法院裁定“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正确。二、涉案电影作品是长春电影制片厂与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出品。长春电影制片厂依法享有该影片著作权利,长影频道公司为长春电影制片厂直属单位,有权播放长春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任何影片。中影寰亚公司在没有原始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无权向合法著作权人要求赔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影寰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显示:(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是《老鼠爱上猫》一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2年12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3年2月在香港首次公映,影片《老鼠爱上猫》的发行公司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权。长春电影制片厂为其他出品公司。

《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经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英属维京群岛)授权,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取得了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广播权。

长影频道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播放了电影《老鼠爱上猫》。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所涉及的《老鼠爱上猫》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电影作品。中影寰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广播权,有权针对他人侵犯涉案电影作品广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长影频道公司通过电视台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属于广播权所涵盖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2011年5月20日,长影频道公司通过其所属的影视频道播放了涉案电影作品。其在未经中影寰亚公司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影寰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依法享有的广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并结合中影寰亚公司诉讼主张,长影频道公司应就其实施的侵害电影作品广播权的行为向中影寰亚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中影寰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为长影频道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符合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本院根据本案侵权的事实、作品类型、作品公映的档期情况、播出时间、节目覆盖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综合本案案情,中影寰亚公司索赔数额过高,对其索赔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长影频道公司提出的长春电影制片厂是涉案电影作品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作为长春电影制片厂的直属单位有权播放长春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任何影片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首先,虽然《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显示长春电影制片厂是“其他出品公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即使长春电影制片厂作为涉案电影作品的出品单位之一,也无法认定其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其次,《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中记载:“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取得了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其中“独占性权”和“独家电视播映权”排除了其他权利人在相同地区行使相同权利的可能性。综上,无法认定长春电影制片厂有权许可被告通过其所有的频道播放涉案电影作品,长影频道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原告享有广播权的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二、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长影频道公司二审上诉称:一、中影寰亚公司不是电影作品《老鼠爱上猫》的著作权人,并且没有影片发行资质,也未经国家审批,未获得发行权;二、长影频道公司播放该电影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三、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无合法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影寰亚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另查明:中影寰亚公司自认,涉案电影有两个出品公司,出品人是电影的投资方,享有著作权。

再查明: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五单位于1998年7月17日作出吉经贸企联字【1998】260号《关于将长春电影制片厂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以其为核心组建长影集团的批复》,同意长春电影制片厂改制为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长影频道公司作出《授权书》,授权其“播映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版权的电影集电视剧,年限及次数不限”。

本院认为:在中影寰亚公司所提交的第3136号发行权证书上,明确记载该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是“(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同时记载,“其他出品公司”为“长春电影制片厂”。结合中影寰亚公司的当庭自认,应当认定(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和长春电影制片厂同为涉案电影的出品人和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影片著作权由该两公司共同享有。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形式;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意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案中,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电影作品的共同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因此,长影频道公司播放该影片有合法授权,并未侵害中影寰亚公司的权利。关于各共同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可另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850元,由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明明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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