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郭连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三初字第12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沃锟,女,达斡尔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郭连芳,女,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郭连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沃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连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Love rain》等183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2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2,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75,200元。

被告郭连芳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8年8月13日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2008年8月19日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 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3月9日与上海音像有限公司,2009年3月25日与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22日与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7月1日与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6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自然人(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原告(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9月2日与中国唱片总公司,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3年6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媛媛、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自然人分别出具声明,表示与原告之间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记载:《最炫民族风》、《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爱的玫瑰》、《吉祥如意》、《桂林美》、《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不想》、《歌中故事》、《幸福恋人》、《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一万个理由》、《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过期的情书》、《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擦肩而过》、《等》、《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无情的温柔》、《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变了散了算了》、《缺点》、《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语)》等3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情人》、《穿行》、《醒了》、《雪》、《漂》、《雪域光芒》、《原野》、《相爱》、《歌唱》、《那个冬季》、《天亮了》、《那片海》、《家乡》、《风雨中的美丽》、《你不会回来》等1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我就是这样》、《FOR YOU》、《爱与和平》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梨花满天开》、《红顶屋的故事》、《依呀来欧》、《又见茉莉花》等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缘》、《永远是朋友》、《中华民谣》、《十九恋歌》、《莲美人》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阿姐鼓》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上海音像有限公司;《绽放》、《LOVE RAIN》、《奇迹》、《最爱》、《四舍五入》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苍狼大地》、《家园》、《敕勒歌》、《唱给黄河听》、《东方骆驼》、《母亲湖的泪水》等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西界》、《期待你的爱》、《豆浆油条》、《笨蛋》、《空气》、《换季》、《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停电》、《我的超人》、《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亲爱的还幸福吗》、《我介意》、《第三滴眼泪》、《天黑》、《他一定很爱你》、《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等3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烟花》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爱是流动的》、《木兰情》、《夜光航线》等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IN CONTROL》、《秋幻想》、《自由舞蹈》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飞蛾扑火》、《撑伞》、《心疼笔记本》、《爱的翅膀》、《幸好》、《公主复仇记》等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的旅程》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雨夜》、《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满天风雪》、《别怕有我》、《叶子》、《变脸》、《我挑我的》、《生日心愿》、《花样年华》、《GREAT DAY》、《展翅高飞》、《天使的选择》、《最好的朋友》、《青菜鸡蛋面》、《感受》、《女人》、《大话爱情》、《爱就爱了》、《两个人的世界》、《无所谓》、《那一天》、《爱简单》、《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我比以前更寂寞》、《信仰》等2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牧马人》、《一个人唱情歌》、《某某》、《且听风吟》、《想哭》、《奇幻之旅》、《我不是我自己》、《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ling ling ling》、《倾城》、《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你》、《信以为真》等2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弯眉毛》、《两个世界》、《冷艳》、《分享》、《尽在不言中》、《日出》、《北京之雪》、《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爱如彩虹》等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3)吉长国安证民字第20286号《公证书》证实:2013年6月3日原告向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8月14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摄像人员来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2399号飞跃经典小区35幢101号房高新园区麦田练歌场202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消费。公证员对原告代理人提供的用于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内存卡状况进行清洁度确认、检查后,摄像人员首先对高新园区麦田练歌场的外部环境状况进行了摄像,随后原告代理人在麦田练歌场202房间内安置的音乐播放机上进行操作点播音乐,摄像人员对播放出的音乐电视(录影)及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原告方人员向该营业场所索取了《麦田KTV消费清单》二张,消费金额72元。公证员全程监督了上述点播的音乐电视(录影)与摄像的过程,摄像完毕后由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183首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公证书后附光碟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一致。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资料显示:高新园区麦田练歌场由本案被告开办,成立日期为2013年1月8日。

经当庭审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3)吉长国安证民字第2028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高新园区麦田练歌场确为被告所开办的高新园区麦田练歌场。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依据该项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将原告主张权利的18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其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点歌设备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连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最炫民族风》、《相约北京》、《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爱的玫瑰》、《吉祥如意》、《桂林美》、《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不想》、《歌中故事》、《幸福恋人》、《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一万个理由》、《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过期的情书》、《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擦肩而过》、《等》、《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无情的温柔》、《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变了散了算了》、《缺点》、《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语)》、《情人》、《穿行》、《醒了》、《雪》、《漂》、《雪域光芒》、《原野》、《相爱》、《歌唱》、《那个冬季》、《天亮了》、《那片海》、《家乡》、《风雨中的美丽》、《你不会回来》、《我就是这样》、《FOR YOU》、《爱与和平》、《梨花满天开》、《红顶屋的故事》、《依呀来欧》、《又见茉莉花》、《追缘》、《永远是朋友》、《中华民谣》、《十九恋歌》、《莲美人》、《阿姐鼓》、《绽放》、《LOVE RAIN》、《奇迹》、《最爱》、《四舍五入》、《苍狼大地》、《家园》、《敕勒歌》、《唱给黄河听》、《东方骆驼》、《母亲湖的泪水》、《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西界》、《期待你的爱》、《豆浆油条》、《笨蛋》、《空气》、《换季》、《平行线》、《委屈》、《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停电》、《我的超人》、《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亲爱的还幸福吗》、《我介意》、《第三滴眼泪》、《天黑》、《他一定很爱你》、《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烟花》、《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爱是流动的》、《木兰情》、《夜光航线》、《IN CONTROL》、《秋幻想》、《自由舞蹈》、《飞蛾扑火》、《撑伞》、《心疼笔记本》、《爱的翅膀》、《幸好》、《公主复仇记》、《爱的旅程》、《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雨夜》、《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满天风雪》、《别怕有我》、《叶子》、《变脸》、《我挑我的》、《生日心愿》、《花样年华》、《GREAT DAY》、《展翅高飞》、《天使的选择》、《最好的朋友》、《青菜鸡蛋面》、《感受》、《女人》、《大话爱情》、《爱就爱了》、《两个人的世界》、《无所谓》、《那一天》、《爱简单》、《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我比以前更寂寞》、《信仰》、《牧马人》、《一个人唱情歌》、《某某》、《且听风吟》、《想哭》、《奇幻之旅》、《我不是我自己》、《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ling ling ling》、《倾城》、《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你》、《信以为真》、《弯眉毛》、《两个世界》、《冷艳》、《分享》、《尽在不言中》、《日出》、《北京之雪》、《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爱如彩虹》);

二、被告郭连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高 崇

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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