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赵宁。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
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飞传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东大市场)、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广州奥飞传播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奥飞传播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退回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王丹秋
审 判 员 郜会实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